为推进我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商品化、产业化利用不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构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体系,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313号)文件精神,2024年拟对冕宁县域内秸秆规模化收储、加工利用主体进行补助,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申报条件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县域内2024年秸秆收储利用承担主体及支持对象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秸秆综合利用涉农公司等。
二、申报程序
县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秸秆综合利用涉农公司等,在公告发出5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9月27日下午17:30以前,携带冕宁县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补助资格审批表及冕宁县秸秆综合利用量************居环境和能源发展中心报名,过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涉农企业,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与秸秆离出收储、加工利用的市场化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1.秸秆综合利用新建生产厂房设备购置补贴。重点扶持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新建厂房,补贴额度不超过30%;秸秆综合利用设备均按投资不超过30%补助(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农机补贴等其他财政补贴的不再享受项目补贴,不能叠加补贴。单个项目主体所获补助,不超过年秸秆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
2.秸秆收储运点建设补贴。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设备购置和厂房、收贮点场地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有农机补贴的设备累计补助不超过80%。
四、其他事项
1.用于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厂房的土地须具有合法用地的手续和环评手续,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收贮点库棚建设的土地占用基本农田,具备用地相关手续,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农村局审核。根据建设规模、总投资大小等综合评定,所有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有申报资料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居环境和能源发展中心(冕宁县人民路259号4楼),联系电话:******。
******农村局
2024年9月23日
一、申报条件
县域内2024年秸秆收储利用承担主体及支持对象为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秸秆综合利用涉农公司等。
二、申报程序
县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秸秆综合利用涉农公司等,在公告发出5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9月27日下午17:30以前,携带冕宁县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建设补助资格审批表及冕宁县秸秆综合利用量************居环境和能源发展中心报名,过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涉农企业,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与秸秆离出收储、加工利用的市场化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1.秸秆综合利用新建生产厂房设备购置补贴。重点扶持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新建厂房,补贴额度不超过30%;秸秆综合利用设备均按投资不超过30%补助(单个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农机补贴等其他财政补贴的不再享受项目补贴,不能叠加补贴。单个项目主体所获补助,不超过年秸秆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
2.秸秆收储运点建设补贴。加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设备购置和厂房、收贮点场地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有农机补贴的设备累计补助不超过80%。
四、其他事项
1.用于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厂房的土地须具有合法用地的手续和环评手续,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收贮点库棚建设的土地占用基本农田,具备用地相关手续,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农村局审核。根据建设规模、总投资大小等综合评定,所有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有申报资料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居环境和能源发展中心(冕宁县人民路259号4楼),联系电话:******。
******农村局
2024年9月23日